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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赵家萍与山东洁美环卫工程科技发展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萍,山东洁美环卫工程科技发展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赵家萍,女,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洁美环卫工程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姜武,主任。委托代理人许付平,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赵家萍诉被告山东洁美环卫工程科技发展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家萍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家萍负担。审 判 长  姚海彦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人民陪审员  张工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