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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8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