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8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