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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祖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祖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行长。被执行人:吴祖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人民法院(2013)休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祖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祖顺在一个月内按照生效支付令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祖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祖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筱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德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