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爱华与董臣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531号原告郭爱华,女,生于1957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苗立静,女,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董臣臣,男,生于1990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华与被告董臣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华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爱华负担。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庆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