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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英与张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英,张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叶英,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福州房建生活段龙岩给水综合车间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敏敏,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英与被执行人张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敏敏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英借款113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张敏敏每季度的拆迁过渡款,另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敏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