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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鑫刚与倪黄彬、倪少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376号原告黄鑫刚。被告倪黄彬。被告倪少匹。原告黄鑫刚与被告倪黄彬、倪少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鑫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黄彬、倪少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鑫刚诉称:原告与被告倪少匹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4日被告倪少匹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倪少匹及其父亲倪黄彬作为借款人签字。当时口头表示会马上归还,但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归还借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倪黄彬、倪少匹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黄鑫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其中转账壹拾捌万肆仟元整,现金壹万陆仟元整。指定转入农行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王有燕。2014年6月14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由原告黄鑫刚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84,000元至王有燕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提供了两被告签字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黄彬、倪少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鑫刚借款20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倪黄彬、倪少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倩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人民陪审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