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伟建与陈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建,陈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053号原告:徐伟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封林,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徐伟建为与被告陈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伟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徐伟建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