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红波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48号罪犯高红波,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高夏庄村*组,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作出(2001)��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红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1年8月25日交付执行,2001年11月1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1年8月24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该犯系主犯、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红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3年10月因私藏手机被记过处分一次,经干警悉心教育转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后阶段再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期内共获考核分19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红波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