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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欧阳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欧阳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510号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译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