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德成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1行初116号原告刘德成,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爽,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综合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欧新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启柱,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刘德成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德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董芙蓉、田爽,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朱启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成诉称,原告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村民,有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三区2号的农村宅基地住房一套,2015年4月份原告被告知自己的住房已经列入拆迁范围,原告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作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房拆许字(2014)第15号),诉至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中获知被告作出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京国土房预(2013)0070号)。原告认为,被告制作的该预审意见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京国土房预(2013)0070号)。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房预[2013]0070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系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申请项目用地所作的用地预审意见批复,刘德成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亦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刘德成不具有本次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故针对原告刘德成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驳回原告刘德成的起诉。原告刘德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 然人民陪审员 娄淑菊人民陪审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福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