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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庆市锦华蓝莓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安庆市锦华蓝莓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安庆市锦华蓝莓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亮,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黄墩镇谷泉村田卜组的350.7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怀国土执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黄墩镇谷泉村田卜组的350.7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审 判 员  陈县生人民陪审员  孙 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储晓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