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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272号原告魏某某,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胡林,汶上次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晨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