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272号原告魏某某,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胡林,汶上次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晨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