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357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谭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