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解平、朱鸿玲等与韦源、莫海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解平,朱鸿玲,韦源,莫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刘解平,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朱鸿玲,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韦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莫海英,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址柳州市鱼峰区。刘解平、朱鸿玲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韦源、莫海英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源、莫海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6栋1-3号非住宅房屋一套属于韦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韦源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6栋1-3号非住宅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3.61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准许被执行人韦源使用被查封房屋,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进行租赁、变卖、拍卖、赠与、设立他项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