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明冬与葛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冬,葛振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45号原告周明冬,农村居民。被告葛振林,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冬与被告葛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冬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振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冬撤回对被告葛振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冬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