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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某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群,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住封开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群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群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粤H×××××)由肇庆市往广西梧州市方向行使,途经封开县G321线228KM+300M路段,因疲劳驾驶及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在路肩骑行着自行车的彭振英发生碰撞,造成彭振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群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封公(司)鉴(法尸)字【2016】0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广西盛邦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1204号《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人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群在驾驶机动车辆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群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应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