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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居民,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71号原告马某甲、居民。被告马某乙、居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马某甲诉称,1982年6月15日经人介绍她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马某丙、女儿马某丁。1995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8月14日双方复婚。2014年1月13日双方从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因被告债务缠身,现在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要求:1、要求和被告离婚;2、共同债务共同偿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结婚及孩子的出生情况等均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由原告偿还共同债务,分割房产。。经审理查明:1982年6月15日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马某丙、女儿马某丁。1995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8月14日双方复婚。2014年1月13日双方从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1月7日诉于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马某乙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二、棚改办重新分配的楼房归原告马某甲及孩子马某丙所有。三、工商银行的20万元贷款由原告马某甲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雍锦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