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民初字第0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云与姚翠平、张红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姚翠平,张红芬,武荣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3466号原告李云。委托代理人田雁玲,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翠平。委托代理人石建伟,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畅丽丽,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芬,太原市市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德,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荣彦,太原市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姚翠平、张红芬、武荣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李云负担。审 判 长 刘燕玲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