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吕国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吕国印,吕国祥,韩化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532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该行信贷员。被告吕国印,男,生于1955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吕国祥,男,生于1967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韩化青,男,生于1964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吕国印、吕国祥、韩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自行履行偿还义务,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仪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