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庆丰与泰州市振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丰,泰州市振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504号申请执行人董庆丰。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庆丰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庆丰部分欠款,并同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4960元,余欠部分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金永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