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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仲昌与刘珣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仲昌,刘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23号原告谢仲昌,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刘珣,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仲昌诉被告刘珣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仲昌未能提供被告刘珣的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仲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谢仲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