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2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 川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