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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欣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朱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曾欣瑶,朱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利江花园5、6、7栋112-117号。负责人唐利萍,经理。委托代理人海永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欣瑶。委托代理人邹魏维,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欣瑶、被上诉人朱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慧艳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