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源庆与许焕棠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源庆,许焕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源庆,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龙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焕棠,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再审申请人刘源庆因与被申请人许焕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源庆申请再审称:2005年2月22日,开平市马岗镇联胜砖厂的合伙人邓锦穗为了取得独自承包砖厂两年的权利,出资支付砖厂的原413140元欠款,包括支付许焕棠借给黄光学的40000元借款。邓锦穗收到刘源庆确认邓锦穗注资砖厂的413140元借条后,又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现法院判决刘源庆要归还包括本案40000元在内的413140元借款给邓锦穗。所以,根据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基本原则,二审法院驳回刘源庆的诉讼请求依理不当,请求依法再审。许焕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许焕棠与刘源庆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许焕棠出具给刘源庆的《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刘源庆代黄光学付40000元正给许焕棠,黄光学退还40000元后许焕棠退回给刘源庆。刘源庆是自愿为黄光学代为偿还所欠许焕棠款项的,并对许焕棠退回款项的条件无异议。黄光学至今未能清偿所欠款项,因此许焕棠退款给刘源庆的条件并未成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源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关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本案,刘源庆持有的许焕棠于2005年2月22日出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刘源庆代黄光学付肆万正给许焕棠,黄光学退还肆万元后许焕棠退回给刘源庆。没有证据显示,刘源庆在收到许焕棠出具的上述《收据》提出过异议。根据上述《收据》的内容,刘源庆系代黄光学还款,许焕棠如在收到黄光学还款后,退款的对象为刘源庆。因此,许焕棠取得案涉款项,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在刘源庆没有证据证明黄光学已将欠款还给许焕棠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为许焕棠不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当。至于案外人邓锦穗和刘源庆之间的民事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刘源庆主张案外人邓锦穗通过诉讼要求其偿还涉案借款,许焕棠也应返还本款项,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源庆再审申请提出的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基本原则,判令许焕棠退款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源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源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翠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