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73号原告党某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邓某某,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