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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73号原告党某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邓某某,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