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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裴小萍与陈孝坤、钟春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小萍,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05号原告裴小萍,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孝坤,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西中山。被告钟春兰,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西中山。被告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源村马坑窠。法定代表人陈孝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小萍与被告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小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160000元为限。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即原告裴小萍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01635010730000006)。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陈孝坤、钟春兰、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16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卉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