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丁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544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丁某某,男,回族,1989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被告已履行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4元,已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