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9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熊向阳与北京金鼎正方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向阳,北京金鼎正方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9131号原告:熊向阳,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被告:北京金鼎正方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回城村委会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徐金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向阳诉被告北京金鼎正方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熊向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俊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