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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居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188号原告居某,男,维吾尔族,无业人员,住新疆第四师七十八团。被告古某,女,维吾尔族,无业人员,住新疆第四师七十八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某与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居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居某负担。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