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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09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陈蓉。被告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程红丹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