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卢志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25号罪犯卢志波,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志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志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卢志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志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志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本院对广东省佛山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的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志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