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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夏小菲与重庆火石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房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菲,重庆房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火石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903号原告夏小菲,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蒋洪梅、殷运健,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房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红鼎国际A座38-6。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被告重庆火石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单元18-8号。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菲与被告重庆房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火石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夏小菲送达开庭传票,夏小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夏小菲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