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水亮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15号罪犯杨水亮,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水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杨水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水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水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水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