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委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叶苹与王建明、王景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苹,王建明,王景芳,上饶市鑫汇铜业有限公司,建德市恒搏钢结构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委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叶苹。被执行人王建明。被执行人王景芳。被执行人上饶市鑫汇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恒搏钢结构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负责人王景芳,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恒搏钢结构厂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上山村的工业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用房、构筑物等,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叶苹(公民身份号码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愿意以第二次的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615916元(扣除案外人陈怡添置变电设备一台的相应价值)用于抵偿其部分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建德市恒搏钢结构厂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上山村的工业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用房、构筑物等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61591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叶苹。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叶苹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