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明刚与刘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刚,刘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510号原告周明刚。被告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刚与被告刘平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