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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强某、陈斌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强某,陈斌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甘0825民初53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陈强某。被告陈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强某、陈斌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