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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余市金信实业公司与新余市众合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方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金信实业公司,新余市众合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方国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郴州银星新炭素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方飞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44号申请人新余市金信实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胜利南路。法定代表人裴小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余市众合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500110002698。法定代表人方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方国平,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冶金路。法定代表人熊小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郴州银星新炭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格瑞特电子科技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000000009103。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兴市方飞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蜀镇大浦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84XW。法定代表人吴文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金信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众合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方国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郴州银星新炭素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方飞炭素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金信实业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众合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方国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郴州银星新炭素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方飞炭���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赣K×××××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赣K×××××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众合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方国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郴州银星新炭素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方飞炭素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