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易朝忠要求申请宣告易庭富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朝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1民特1号申请人易朝忠,男,汉族,1950年8月23日生,身份证号:5321221950********,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新街镇新街村十七社**号。申请人易朝忠申请宣告易庭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易朝忠诉称:申请人易朝忠与被申请人易庭富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3日易庭富叫戈立奎驾驶云C11K**小型轿车送其到红石岩电站温泉处洗澡,戈立奎将其送至目的地后回鲁甸,后易庭富就在洗澡处遭遇6.5级地震,大山突然滑下将其埋在山下,至今未找到。经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易庭富已经不可能生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易庭富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易庭富,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生,身份证号:532122197708112034,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新街镇新街村十七社01号。申请人易朝忠与易庭富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3日易庭富叫戈立奎驾驶的车辆云C11K**小型轿车送其到红石岩电站温泉处洗澡,后易庭富就在洗澡处遭遇6.5级地震,大山突然滑下将其埋在山下,至今未找到。经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易庭富已经不可能生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寻找易庭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易庭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朝忠系易庭富之父,其有权申请宣告易庭富死亡。被申请人易庭富于2014年8月3日到红石岩洗澡,遭遇6.5级地震,被山体掩埋,鲁甸县新街镇人民政府及鲁甸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均证实被申请人易庭富已经不可能生还,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易朝忠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易庭富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易庭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昌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才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