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