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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