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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与洛阳市尚上口福锅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薄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洛阳市尚上口福锅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薄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840号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银隆家居***室。经营者何兴先。委托代理人魏利军,该单位员工。被告洛阳市尚上口福锅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楼**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薄涛。被告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诉被告洛阳市尚上口福锅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薄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方达成和解并已结清欠款,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