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统卫与左正强、董自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卫,左正强,董自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014号原告王统卫,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江苏省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正强,居民。被告董自屏,居民。原告王统卫与被告左正强、董自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左正强、董自屏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费,利息、损失费二项合并后,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正强、董自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统卫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费(利息、损失费二项合并后,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左正强、董自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左正强、董自屏承担,该费用原告王统卫已预交,由被告左正强、董自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统卫给付,本院不再向当事人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