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9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凌泽娟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泽娟,徐廷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971-2号原告凌泽娟,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兴鑫,男,汉族,194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廷明,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3号(一期A车间)。法定代表人徐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泽娟诉被告徐廷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泽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廷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泽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廷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泽娟撤回对被告徐廷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诉讼费用1612.5元由原告凌泽娟承担。审 判 员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