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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阳博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100号原告:沈阳博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博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博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博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博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