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君团与日照市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团,日照市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03行初7号原告:王君团,男,汉族,农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学农,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明光,日照市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桂伟,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纪锡,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原告王君团诉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王君团以与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岚计生征决字(2015)4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数额及付款期限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行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君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立华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庄茂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