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焕星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初23号原告张焕星,女,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书院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星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焕星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