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阮建华犯抢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建华,无业。2005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0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2010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2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监视居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建华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夺2015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阮建华窜至本市南湖区嘉兴市妇幼保健医院1楼儿科门诊室门口,趁被害人胡某(2012年6月3日出生)捡手机之际,抢得苹果5S手机1部,价值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建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胡某母亲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及说明、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1、2015年12月25日下午13时40分许,被告人阮建华伙同他人窜至本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北站内城乡公交候车区(嘉善、乍浦方向),采用掏摸的手段,从被害人高某的外衣口袋内窃得苹果6SPLUS手机1部,价值4842元。2、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阮建华伙同他人窜至本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北站北面城乡公交候车厅外面马路上(王江泾方向),采用掏摸的手段,从被害人吴某的外衣口袋内窃得VIVO牌手机1部,价值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建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高某、吴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销售凭证、视频监控及说明、情况说明、关于苹果等牌手机各壹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有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阮建华的前科、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公然夺取未成年人财物,价值1500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价值5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建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建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建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阮建华退赔被害人洪申昉1500元、高欣4842元、吴江姗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骄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