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帅与刘少英、梁焕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唐帅。被执行人刘少英。被执行人梁焕彩。被执行人梁绍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青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依法作出(2011)青预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少英和梁焕彩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埌东十四组9栋1号的房屋。现因查封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少英和梁焕彩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埌东十四组9栋1号的房屋;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