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姚宗祥诉陈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宗祥,陈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357号原告:姚宗祥,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XX。被告:陈少锋,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宗祥诉被告陈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宗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宗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宗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施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