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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艳与被执行人王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艳,王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82号申请执���人贾艳,女。被执行人王爱,女。申请执行人贾艳与被执行人王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爱及其丈夫高俊愿将自己所有的铲车(无手续)交付申请执行人贾艳抵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8‰计算,从2012年5月4日起至判决之日止,包括债务人熊小飞已支付1万元及利息),双方互不找补,抵偿债务的铲车交由贾艳直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