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7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758许宗源与赖志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宗源,赖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758-1号申请执行人许宗源。被执行人赖志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赖志鑫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香山花园4栋2座31C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海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方庭 来自